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为了给广大住宿学生提供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住宿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院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是学生公寓管理的宗旨,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是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利保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是学生公寓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劳动,互相团结,养成良好生活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入住、住宿变动和退宿
第五条 新生凭住宿费收据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住前须熟知宿舍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住手续时,须出示“住宿费收据”,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再领取宿舍房间钥匙。
第八条 新生须按指定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 进入宿舍的新生负责验收本宿舍卧具及其他设施,与本楼宿舍管理人员交接。
第十条 新生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其家长方可进入学生宿舍。但须于当日晚10点前离开学生公寓。
第十一条 为不影响学院总体工作(如迎新宿舍准备工作等),毕业生必须在学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文明离校。
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办理完其它各部门离校手续后,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离校物品准备就续后,请宿舍楼管理员到本宿舍验收公共物资设备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在《退宿验收单》上签章后,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相关手续,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如钥匙丢失,按每把5元人民币赔偿。
第十四条 公共物资、设备等如有丢失、损坏,属于人为破坏的需赔偿(赔偿金额见相关价格表)。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同学均摊。
第十五条 对拒不交纳赔偿费者,宿舍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因停学、出国、休学、转学、退学、开除等原因需要退宿时,须持所属学院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入住、住宿变动、退宿所涉及到的住宿费问题,应与学院财务处联系办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留级、停学的学生,不保留现床位,只保留今后复学住宿资格,卧具等私人物品个人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如不办理退宿手续,回校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补齐住宿费。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学生一般不允许到校外租房,特殊情况仍坚持在校外居住者,必须家长签字认可,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与宿舍管理中心签署《自动退宿登记表》(代协议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办理退宿。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因停学、休学等原因复学时,须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复学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
第三章 作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供电、开关楼门时间:
学生宿舍全天供应水电,晚22:30关门。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供电、开关楼门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四章 住宿学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做文明大学生。
第二十四条 自觉遵守学院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按时出操、按时上课、按时用餐、按时就寝。
第二十五条 自强、自立、自律,积极参加学生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和宿舍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不下载、不观看、不传播黄色影像和文字作品。
第二十八条 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住宿同学间应做到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谦让。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区域卫生,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讲究公共道德,注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泼水、乱丢果皮纸屑,不在宿舍内抽烟。不向窗外泼水、扔垃圾、扔酒瓶,不得将剩饭菜、杂物等倒入水池和便池内。严禁在宿舍内、走廊、水房、厕所墙壁上乱画、乱写和乱张贴。
第三十一条 集体生活举止得体,摒弃吸烟、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
第三十二条 自觉养成节约水电的好习惯,做到用水、用电“随用随开,随走随关”。
第三十三条 不违章用电,不购买使用伪劣电器。
第三十四条 自觉履行宿舍值日保洁义务,尊重他人劳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主动接受和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宿舍纪律
第三十五条 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学生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遵守学生宿舍楼门卫管理规定,进入宿舍楼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到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七条 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应于宿舍楼熄灯前半小时回到宿舍、准备就寝并不再外出;晚归者,须主动与门卫联系,凭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熄灯后,晚归学生要主动登记,因公晚归要有学院相关负责部门开据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不准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不准私自调换宿舍,不准夜不归宿。
第三十九条 不准在宿舍内从事推销等经商活动,不准张贴商业广告。严禁在宿舍和公寓楼内外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启事、信息必须张贴在公寓楼内的指定位置。
第四十条 严禁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行车应存放到自行车棚或指定区域,不准停放在宿舍楼内。
第四十二条 保持楼内安静,不准在宿舍楼内喧哗、制造噪音、打闹、玩球、踢毽子、溜冰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酗酒、划拳、打麻将、赌博,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四条 严重违反宿舍纪律的处理
违反者,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将报请国际教育学院,参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留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应条款对其进行违纪处理。
第六章 宿舍安全
第四十五条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严禁站、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违者发生事故,责任完全自负。
第四十六条 树立防盗意识。室内不能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单)应加密码,个人物品妥善保管,假期离校时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宿舍里,应寄存他处。
第四十七条 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钥匙不准外借他人,不准私自更换门锁。禁止踢门。门锁不牢应及时报修。平时睡觉要锁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要关窗、断电、反锁屋门。
第四十八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宿舍楼管理员。
第四十九条 树立防火意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管理》和《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积极参加消防培训,认真学习消防理论知识,会使用常用灭火器材,熟知本人住宿楼区的紧急疏散通道、疏散出口(大门)位置,熟知疏散程序和方法,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定期参加学生公寓和保卫处联合举办的消防综合演习;
2.禁止在宿舍区内违章使用明火(点蜡照明、使用煤油炉、燃汽炉、酒精炉、焚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禁止违章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五十条 树立安全用电意识
1.离开宿舍时要断开电源插座上的用电器(充电器);
2.禁止超负荷用电(过载用电);
3.禁止违章私拉乱接电线;
4.禁止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线路;
5.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棒、电饭煲、电磁炉、电褥子、饮水机、洗衣机、蓄电池式应急灯和伪劣电源插板等)。
第五十一条 严重违反宿舍安全规定的处理
违反第五十条第5款者,除没收当事人违禁用品、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将报请学生工作处参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对其进行违纪处理,若查获违章电器无人承认或集体使用,宿舍成员一并处理。
第七章 宿舍卫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卫生状况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反映学生的精神面貌,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是每位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按时换洗床单、枕巾、被套,早晚洗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宿舍卫生标准是:每天打扫,保持宿舍内整齐、干净、无垃圾、无杂物;宿舍内物品摆放位置合理、整齐、有序。积极参与公共区域的卫生大扫除和保洁。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检查每周至少两次,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家具设备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入住时,由第一位进入宿舍的学生确认该宿舍家具是否与《宿舍家具设备清单》上所列家具数量、状况一致,核对无误后签字,签字确认后的《宿舍家具设备清单》由楼管员保存。学生宿舍调整、退宿、离校须按《清单》底单进行检查、验收,如无问题才能办理有关调整、退宿、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爱护宿舍家具,人人有责。家具设备应按规定位置放置,不要随意挪动,更不得挪出室外,以免堵塞疏散通道;宿舍家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宿舍家具设备如有破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个人家具(电脑桌、椅子)等设施设备,如确有必要添置个人家具的,须经楼管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在宿舍存放使用。
第九章 节约水电
第五十八条 自觉养成爱惜水、节约电的美德。随手关灯,关紧水阀门,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
第五十九条 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六十条 发现供水设备损坏或泡、冒、滴、漏等现象及时报修。
第六十一条 对偷电、私拉电线,破坏供水、供电设施者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学生宿舍设备的报修
第六十二条 学生如果发现宿舍或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可直接向有关维修部门报修,也可向本楼值班室宿管员或值班员报修。
第六十三条 在维修中,学生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地为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操作便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缴纳维修中发生的维修部门所规定的自费部分的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制定、监督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