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沟通、协调校内相关单位和部门承担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和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语言生。
第八条 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国际学生招生指导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制定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金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家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并且以学费减免的形式发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和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斯限向中国驻共国箱因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中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和关材料。
第三十条 网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春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后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学校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施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立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重视困际学生教育管理与保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履行国际学生管理和股务职能,不重视国际学生合理诉求,或敷衍应对国际学生事务,经提配醒不及时整改的;
2.因管理工作明显失误,导致国际学生行为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对学校名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有歧视或侮辱国际学生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或所涉内容与上级法律、一致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试行。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